像保护每一个中国人一样保护吴亦凡——勇为真理之干城.
在最近的事件中, 吴亦凡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这是不争的事实.
首先要说明的是, 我并不是吴亦凡的粉丝, 你把吴亦凡和张非凡的照片摆在我门口 , 如果没有性别的差异, 我大概是认不出他来的.
我也没有主动听过任何吴的歌, 没有看过吴主演的电影 (不能确定他是否以配角出现 , 反正他出现了我也不知道).
但我想以两个法律的常识和原则为例 , 如果这样的指控在司法部门的终审结论出现之前就能毁了一个艺人 , 那这股力量足以摧毁大部分中国公民. 所以
我们要以保护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方式 , 是保护吴亦凡
其一是谁主张这举证
很多境外活动人士指责中国人没有分辨观点
与事实
的能力 , 这在某些层面上是正确的. 我们经常单方面成某事为实锤
,殊不知, 不经司法判决的实锤其实只是观点
而已.
吴的事情上 , 涉事女士所提出的所有细节,无非就是
某时某地我和吴亦凡做了什么事情, 他说了什么, 我说了什么.
这种单方面的描述, 造假的成本就是0.我也可以说
2006年的十一月二十三日, 我也吴亦凡一起吃了大碗的蛋炒饭 , 他欠了我二十块钱
这时候如果让被告去举证, 这将是非常复杂且成本极高的.试问读者你是否记得2005年的那天你做了什么呢 , 恐怕去年的十一月做了什么你都忘了吧.
所以 , 主张要被合理的对待, 必须得有匹配的证据.这种证据可以是司法机关的鉴定 , 涉事公共场所的带有不可修改时间戳的录像 ,加盖医院公章的验伤报告
等 . 但绝不能是凭空一张嘴 , 以性别年龄或任何优势作为自己主张的背书.
其二疑罪从无
针对JJ小这个问题, 本身就具有非常高的话题度.针对这个问题合理的思想指导应该是—–如果你只是主观怀疑他jj小, 那他jj就不小.
否则如果以有罪推定看待问题, 就不难出现中国八九十年代因为他和目击者看到的凶手有一辆颜色一样的自行车, 并且是单身男性
就枉下判断, 以奸杀罪名判处死刑的荒唐案例.
再一次的
这位女士的主张仅仅是主张
, 在司法机关终审判决之前永远不会成为事实
.作为负责任的中国公民 ,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主张而开微博法庭 , 妄下定论. 每一次的这种行为, 就在将我们离法治二字推得更远.
我们永为真理只干城 , 更要勇为真理之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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