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早期的荒唐判决, 日本人很白但不是高加索民族, 印度人是高加索民族但不白, 所以都不是白人.

xuanbei 默认分类 2024-12-31
  1. 日本人不符合“白人”标准(Ozawa v. United States, 1922)
    背景:高野尾泽(Takao Ozawa)是一名日本移民,在美国生活多年,接受美国文化,并完全融入社会。他申请成为美国公民,并主张他应该被归类为“白人”,因为他皮肤很白,并且符合主流的文化价值观。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尽管Ozawa的皮肤很白,但按照当时的“科学种族分类”,日本人属于“蒙古人种”,不符合《1790年归化法》中“白人”的定义,因此他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
    意义:这一判决直接反映了种族主义在法律中的深度嵌入,种族分类被用作排除移民的工具。
  2. 印度人不符合“白人”标准(United States v. Bhagat Singh Thind, 1923)
    背景:Bhagat Singh Thind 是一位印度裔锡克教徒,他在美国服役,并申请归化公民身份。他辩称,根据当时的“人种学”,印度人属于“高加索人”,因此应被视为“白人”。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Thind的申请,称“白人”不仅是一个科学分类,更是一个符合普通美国人理解的“社会构造”。法庭认为,印度人虽然在种族学上被归类为“高加索人”,但不符合当时美国普通民众对“白人”的直观认知。
    影响:这一判决剥夺了许多印度移民的公民身份,并导致更多针对南亚移民的种族歧视政策。
  3. 中国人不能成为公民(People v. Hall, 1854)
    背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白人男子乔治·霍尔(George Hall)因谋杀一名中国移民而被定罪。该判决主要依赖于中国移民的证词。
    判决:加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对霍尔的定罪,理由是根据当时的州法律,“不得允许黑人、印第安人或多血统的人作证对抗白人。”法院进一步解释,这一法律同样适用于中国移民,因为他们“并非白人”。
    影响:该判例在实践中赋予了白人对中国移民(以及其他非白人)的法律豁免权,强化了种族歧视和排华行为。
  4. 禁止跨种族婚姻(Loving v. Virginia, 1967)之前的判例
    在1967年之前,美国多个州对跨种族婚姻实行严格的法律禁止。例如:
    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美国多个州明确禁止白人与非白人通婚,认为这种婚姻“违反自然法则”。
    典型案例:比如,1948年的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案(Perez v. Sharp)才首次挑战这些法律,但直到Loving v. Virginia案件,跨种族婚姻才在全美被合法化。
    判决:这些案件背后的法律直接基于种族优越理论,今天被认为完全不合理。
  5. 菲律宾移民不符合“自由白人”标准(Insular Cases, 1901)
    背景:美国在美西战争后获得菲律宾,许多菲律宾人试图在美国争取平等的宪法权利。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被称为“岛屿案件”(Insular Cases)的判决中裁定,菲律宾人虽为美国领地的居民,但不享有完整的宪法权利,因为他们被认为“不够文明”,无法完全融入美国社会。
    影响:这些判例被用于长期剥夺菲律宾移民以及其他殖民地居民的公民权利。
  6. “黑白血统比例”法律(Plessy v. Ferguson, 1896)
    背景:荷马·普莱西(Homer Plessy)是一名具有七分之一黑人血统的男子,他试图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族隔离铁路法。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隔离但平等”是合法的。这一判决强化了种族隔离和“血统分类”法,直到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才被推翻。
    意义:不仅巩固了种族隔离制度,还对个人种族身份做出荒唐的“血量计算”。
  7. “偏远的土著居民”无权投票(Guinn v. United States, 1915)
    背景:许多州引入“祖父条款”,规定只有祖父有投票权的人才可以投票,从而排除大多数非白人选民。
    判决:尽管这些法律后来被废除,但它们反映了美国历史中对“白人标准”的恶意利用,直接阻碍了非白人群体的政治参与。
  8. 墨西哥人“时而是白人,时而不是白人”
    背景:在20世纪初,美国在某些场合将墨西哥裔美国人归类为“白人”,以便他们可以计入人口统计;在另一些场合(如种族隔离政策),又将其视为“非白人”。
    典型案例:在Hernandez v. Texas(1954)中,最高法院承认墨西哥裔美国人在美国某些地区受歧视,但此前墨西哥裔往往被排除在种族歧视保护之外。
    判决:该案最终确认墨西哥裔是受宪法保护的少数族裔群体,但之前长期被模糊归类,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9. 禁止女性在法庭工作
    背景:直到20世纪初,许多州法律规定女性不能担任陪审员或律师,理由是女性“情感过于丰富,无法参与理性裁决”。
    典型案例:1899年的某些案件中,女性因试图进入法庭工作被禁止甚至判为“扰乱秩序”。
    影响:今天看来完全是对性别的歧视,但这种法律在当时却被社会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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