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不符合“白人”标准(Ozawa v. United States, 1922) 背景:高野尾泽(Takao Ozawa)是一名日本移民,在美国生活多年,接受美国文化,并完全融入社会。他申请成为美国公民,并主张他应该被归类为“白人”,因为他皮肤很白,并且符合主流的文化价值观。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尽管Ozawa的皮肤很白,但按照当时的“科学种族分类”,日本人属于“蒙古人种”,不符合《1790年归化法》中“白人”的定义,因此他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 意义:这一判决直接反映了种族主义在法律中的深度嵌入,种族分类被用作排除移民的工具。
印度人不符合“白人”标准(United States v. Bhagat Singh Thind, 1923) 背景:Bhagat Singh Thind 是一位印度裔锡克教徒,他在美国服役,并申请归化公民身份。他辩称,根据当时的“人种学”,印度人属于“高加索人”,因此应被视为“白人”。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Thind的申请,称“白人”不仅是一个科学分类,更是一个符合普通美国人理解的“社会构造”。法庭认为,印度人虽然在种族学上被归类为“高加索人”,但不符合当时美国普通民众对“白人”的直观认知。 影响:这一判决剥夺了许多印度移民的公民身份,并导致更多针对南亚移民的种族歧视政策。
中国人不能成为公民(People v. Hall, 1854) 背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白人男子乔治·霍尔(George Hall)因谋杀一名中国移民而被定罪。该判决主要依赖于中国移民的证词。 判决:加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对霍尔的定罪,理由是根据当时的州法律,“不得允许黑人、印第安人或多血统的人作证对抗白人。”法院进一步解释,这一法律同样适用于中国移民,因为他们“并非白人”。 影响:该判例在实践中赋予了白人对中国移民(以及其他非白人)的法律豁免权,强化了种族歧视和排华行为。
禁止跨种族婚姻(Loving v. Virginia, 1967)之前的判例 在1967年之前,美国多个州对跨种族婚姻实行严格的法律禁止。例如: 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美国多个州明确禁止白人与非白人通婚,认为这种婚姻“违反自然法则”。 典型案例:比如,1948年的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案(Perez v. Sharp)才首次挑战这些法律,但直到Loving v. Virginia案件,跨种族婚姻才在全美被合法化。 判决:这些案件背后的法律直接基于种族优越理论,今天被认为完全不合理。
“黑白血统比例”法律(Plessy v. Ferguson, 1896) 背景:荷马·普莱西(Homer Plessy)是一名具有七分之一黑人血统的男子,他试图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族隔离铁路法。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隔离但平等”是合法的。这一判决强化了种族隔离和“血统分类”法,直到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才被推翻。 意义:不仅巩固了种族隔离制度,还对个人种族身份做出荒唐的“血量计算”。
“偏远的土著居民”无权投票(Guinn v. United States, 1915) 背景:许多州引入“祖父条款”,规定只有祖父有投票权的人才可以投票,从而排除大多数非白人选民。 判决:尽管这些法律后来被废除,但它们反映了美国历史中对“白人标准”的恶意利用,直接阻碍了非白人群体的政治参与。
墨西哥人“时而是白人,时而不是白人” 背景:在20世纪初,美国在某些场合将墨西哥裔美国人归类为“白人”,以便他们可以计入人口统计;在另一些场合(如种族隔离政策),又将其视为“非白人”。 典型案例:在Hernandez v. Texas(1954)中,最高法院承认墨西哥裔美国人在美国某些地区受歧视,但此前墨西哥裔往往被排除在种族歧视保护之外。 判决:该案最终确认墨西哥裔是受宪法保护的少数族裔群体,但之前长期被模糊归类,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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